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5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