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160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陸仟零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
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