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1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制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8月3日犯刑法第305條之強制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5月8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強制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壢簡字第1809號判決後,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