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3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 告 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蔡昇儒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王怡惠
上三人共同 蘇家宏
送達代收人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合豐美食團繕科技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