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065號
原   告  廖銘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佩旻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3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640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欠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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