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065號
原 告 廖銘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佩旻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3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640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欠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