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2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WINDAAST.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6月1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2271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WINDAASTUTI圖 得利 與人姦,處拘留叁日。
扣案新臺幣叁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14日19時1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220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黃炳勲 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扣案新臺幣3,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臺幣3,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
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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