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8號
抗 告 人  唐國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徐筱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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