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07號聲請人 簡新基 相對人 簡天錫
簡新彬 簡金石 簡嘉宏 簡兆良 簡希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簡天錫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簡新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簡金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簡嘉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簡兆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簡希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前項聲請,應於訴訟終結後二十日內為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
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為民國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民事訴訟法第84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及 簡新龍 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97號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其和解成立內容第四項約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和解筆錄附表一、二所示分割前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各自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203元,經其聲請退還裁判費二分之一後,餘25,102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及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謄本抄錄費)15,600元(計算式:5,200+10,400=15,600),共計40,702元,應由兩造依附表一、二所示比例各自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桃園縣平鎮市○○段高山下小段第141之1地號土地┌───┬─────┬───────┬────────────┐│共有人│分割前原應│應負擔之訴訟費│備註:計算式│││有部分比例│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簡天錫│25∕100│5,088元│20,351×25/100=5,088│├───┼─────┼───────┼────────────┤│簡新彬│25∕100│5,088元│20,351×25/100=5,088│├───┼─────┼───────┼────────────┤│簡金石│15∕100│3,053元│20,351×15/100=3,053│├───┼─────┼───────┼────────────┤│簡嘉宏│334∕10000│680元│20,351×334/10000=680│├───┼─────┼───────┼────────────┤│簡兆良│333∕10000│678元│20,351×333/10000=678│├───┼─────┼───────┼────────────┤│簡希哲│333∕10000│678元│20,351×333/10000=678│├───┼─────┼───────┼────────────┤│簡新龍│25∕100│5,088元│20,351×25/100=5,088│└───┴─────┴───────┴────────────┘
附表二:桃園縣平鎮市○○段高山下小段第175之1地號土地┌───┬─────┬───────┬────────────┐│共有人│分割前原應│應負擔之訴訟費│備註:計算式│││有部分比例│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簡天錫│25∕100│5,088元│20,351×25/100=5,088│├───┼─────┼───────┼────────────┤│簡新彬│25∕100│5,088元│20,351×25/100=5,088│├───┼─────┼───────┼────────────┤│簡金石│15∕100│3,053元│20,351×15/100=3,053│├───┼─────┼───────┼────────────┤│簡新龍│25∕100│5,088元│20,351×25/100=5,088│├───┼─────┼───────┼────────────┤│簡新基│10∕100│2,035元│20,351×10/100=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