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救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救字第66號聲請人即原告 余英菊 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鄭盛旗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9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