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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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97號聲請人 王茂盛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茂盛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里○○○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已坦承犯行,甚有悔意,並無逃亡之意,目前正逢紅豆採收期,雙親年邁無人收割,懇請鈞院審酌上情,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為限。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37號案件審理,惟因其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以致本院發佈通緝,緝獲後由本院以涉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1年10月30日予以羈押。
四、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業已坦承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而由本院於101年12月18日判決有罪在案,本院核閱卷內相關事證,認被告雖經通緝到案,然若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予以具保,並限制住居,應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則認被告應無繼續予以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里○○○路○○號。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