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張金栗
被   告  張金三
       張仲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385元【以原告
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即其所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土地之面積總合乘
以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即71平方公尺×8,935元=
634,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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