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4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4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474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九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其中票據號碼532037、532038之本票發票日均為民國95年9月18日,其到期日分別為民國94年4月20日、95年5月20日,係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民國95年9月18日以後始得行使。
三、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96年度票字第1474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5年9月18日│200,000元│95年11月20日│95年11月20日│532032│├──┼───────┼────────┼───────┼──────┼───────┤│002│95年9月18日│200,000元│95年12月20日│95年12月20日│532033│├──┼───────┼────────┼───────┼──────┼───────┤│003│95年9月18日│200,000元│96年1月20日│96年1月20日│532034│├──┼───────┼────────┼───────┼──────┼───────┤│004│95年9月18日│200,000元│96年2月20日│96年2月20日│532035│├──┼───────┼────────┼───────┼──────┼───────┤│005│95年9月18日│200,000元│96年3月20日│96年3月20日│532036│├──┼───────┼────────┼───────┼──────┼───────┤│006│95年9月18日│200,000元│95年9月18日│95年9月18日│532037│├──┼───────┼────────┼───────┼──────┼───────┤│007│95年9月18日│200,000元│95年9月18日│95年9月18日│532038│├──┼───────┼────────┼───────┼──────┼───────┤│008│95年9月18日│200,000元│96年6月20日│96年6月20日│532039│├──┼───────┼────────┼───────┼──────┼───────┤│009│95年9月18日│200,000元│96年7月20日│96年7月20日│53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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