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樓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
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