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67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0元,應徵
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2,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