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23號

原告 蘇怡頻

被告 李祖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琮翰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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