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90號

原告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遞狀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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