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

原告 陳俊廷 址詳卷

被告 雷月娥 同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品逸

法官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德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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