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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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成澤(原名陳宗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成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陳成澤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3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陳成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犯詐欺取財│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3日│101年7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85號│第98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563│105年度上訴字第47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5日│105年8月2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563│106年度臺上字第1931││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1日│106年6月2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694號│第10880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