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716號

原告 惠宇 清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有銘

訴訟代理人 張禹棠

梁奕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政閔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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