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265號
原   告 明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勤光
訴訟代理人  張瑞龍
被   告  林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
額訴訟程序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
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
之23、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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