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3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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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5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郁文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雨玟 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院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仁武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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