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翰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翰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