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475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被   告 丙○○○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
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租賃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雖係屬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之事件,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5,491,113元,且因涉及租賃標的物於另案中(96年
度重簡字第9649號)認定是否終止租約等事實,且經當事人
上訴二審中,案情繁雜,兩造復於民國97年7月25日言詞辯
論期日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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