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7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柒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至第三個月
每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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