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O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驗前毛重壹點參公克,驗後毛重壹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移送經扣案之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一五二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戒治期滿,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九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附於八十九年度戒執一緝字第一四號卷內)及上開處分書各一紙在卷為憑。惟被告甲○○於該案中,在八十五年六月四日在高雄縣路○鄉○○村○○路、民治路口為警查獲時扣有安非他命一包,經送驗後確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一點三公克,驗後毛重一點二五公克)等情,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此外被告甲○○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驗就甲基安非他命係呈陽性反應等情,亦有高雄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參(以上資料均附於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四號卷內),是扣案物品確屬安非他命無訛。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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