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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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二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驗後淨重○‧○四公克)一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列管之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四公克,包裝重○‧三六公克),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00)0(0)00000000號(電腦條碼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是白色粉末屬海洛因無訛。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