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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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66號原告 段士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聲明即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且適於強制執行。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之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惟觀其書狀內容,均未表明其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顯與前揭規定不符,茲依首揭規定裁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一、請求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例如:民法第幾條規定之請求權、何人對何人之何項請求權)。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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