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瀧鋕 、 蔡世豪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下分稱系爭建物、土地),於民國105年1月28日所共同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700元,面積如附表所示,依此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為264,654元【計算式:45.24×11,700×1/2=264,654】,系爭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則為42,750元,合計307,404元【計算式:264,654+42,750=307,404】,則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低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7,
4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
┌─┬───────────┬────┬─────┬───────┬─────┬────┬──────┐│編│抵押物│面積(平│抵押權人│登記日期│字號│設定權利│擔保債權金額││號│(所有權人:原告)│方公尺)││(民國)││範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383│45.24│被告蔡世豪│105年1月28日│白地字第│2分之1│800,000元│││地號土地││││004250號│││├─┼───────────┼────┼─────┼───────┼─────┼────┼──────┤│2│臺南市○○區○○段98建│71.63│被告蔡世豪│105年1月28日│白地字第│2分之1│800,000元│││號建物││││0042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