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5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2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月9日起至121年1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①91年1月14日②94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000,000元②11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1年1月14日止②95年3月9日止(期滿前經聲請人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12月16日②98年2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752,126元②70,19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476│建│540.50│10000分之233│├──┴───┴────┴───┴──┴─┴────┴──────┤│重測前:網寮段773-4地號、面積535.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36│臺南縣永康│臺南縣永│8層樓房│43│43│平│鋼筋│16│7.│平│全部│││7│市網寮里永│康市二王│鋼筋混凝│.6│.6│方│混凝│.3│01│方│││││二街396之2│段476地│土造│2│2│公│土造│5││公│││││2號│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二王段38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07││重測前:網寮段1540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