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羈押叁月。
理由
一、被告涉嫌之簡要犯罪事實:被告丙○○(綽號「小隻」)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86年6月4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97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甫於民國91年1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思警惕,與丁○○(綽號「龍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273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及戊○○(綽號「黑狗」,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
895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
7月間某日起,至93年11月12日止,先由丙○○出資,以低買高賣之方法,向不知名之上游購買海洛因加以分裝後,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登記使用者係乙○○,由乙○○以新臺幣【下同】600元購行動電話易付卡供丙○○使用,代價為1,000元之海洛因1包)、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毒聯絡工具,並僱用丁○○、戊○○2人,為其交付海洛因及收取財物,且將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供予戊○○使用,另外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供丁○○使用,嗣乙○○、甲○○及己○○等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公共電話撥打戊○○所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丁○○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而與丙○○、戊○○及丁○○聯絡購買海洛因之事宜,嗣雙方於電話中談妥交易時間及地點後,或由戊○○出面,或由戊○○與丁○○一同出面,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包1,000元之價格,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海洛因)之方式,連續多次販賣海洛因予乙○○、甲○○及己○○等人。被告丙○○另於93年6、7月間之某日,在彰化縣○○鎮○○街○○○巷○號2樓戊○○租屋處,以每包1,000元之代價,販賣海洛因予戊○○1次。
二、犯罪嫌疑重大之證據:被告丙○○之供述、證人丁○○、戊○○、乙○○、甲○○、己○○之陳述,及彰化縣警察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影本、法務部調查局94年7月27日調科壹字第140011739號鑑定通知書、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40010862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扣押物品清單
8紙、通聯紀錄1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95號判決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89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00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273號判決書各1份、現場照片30張,及扣案注射針筒2支、吸食器1組、玻璃吸食器
1個、分裝袋30個、塑膠鏟管3支、行動電話1支、SIM卡
2個、拉鍊袋1個。
三、涉犯之罪名:被告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四、羈押之理由:被告本案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乃予羈押。
五、本件裁定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附表
乙○○部分┌──────┬─────────────┬─────┬─────┬────┐│時間│地點│毒品種類│金額(元)│次數│├──────┼─────────────┼─────┼─────┼────┤│93年7月初某│1.彰化縣○○鎮○○路某家海│第一級毒品│每包1,000│6、70次││日起迄同年9│釣場│海洛因│元│(包含2││月22日19時許│2.彰化縣○○鎮○○路雅典游│││、3次與││止│泳池│││甲○○合│││3.彰化縣芳苑鄉工業區前│││買,每人││││││各出資││││││1,000元││││││)│└──────┴─────────────┴─────┴─────┴────┘
甲○○部分┌──────┬─────────────┬─────┬─────┬────┐│時間│地點│毒品種類│金額(元)│次數│├──────┼─────────────┼─────┼─────┼────┤│93年9月初某│1.彰化縣○○鎮○○路某家海│第一級毒品│每包1,000│6、70次││日起迄同年10│釣場│海洛因│元│(包含2││月16日、17日│2.彰化縣芳苑鄉工業區前│││、3次與││止││││乙○○合││││││買,每人││││││各出資││││││1,000元││││││)│└──────┴─────────────┴─────┴─────┴────┘
己○○部分┌──────┬─────────────┬─────┬─────┬────┐│時間│地點│毒品種類│金額(元)│次數│├──────┼─────────────┼─────┼─────┼────┤│93年9月間某│彰化縣二林鎮、溪湖鎮及大村│第一級毒品│每包1,000│6次││日起迄同年│鄉等處│海洛因│元│││11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