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3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條第3項│、第3款│├───────┼────────────┼────────────┤│犯罪日期│86年間某日起至95年4月6日│95年4月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992號│95年度偵字第199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51號│96年度易字第51號││├───┼────────────┼────────────┤││日期│96年3月12日│96年3月12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6年度易字第51號│96年度易字第51號││├───┼────────────┼────────────┤││日期│96年4月1日│96年4月1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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