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並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以法八九矯字第八七一五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一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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