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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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88號
原   告  羅依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基美賴瑞琪
   李政育龔文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瑞琪及李政育等2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繳裁
   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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