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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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程米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米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6萬8,3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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