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徐震宇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
3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
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
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
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收到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69號本
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後,依法具狀提出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之訴,並聲請本件停止執行,然經本院向本院民事執
行處確認結果,目前尚無以聲請人為債務人之強制執行事件
繫屬,此有本庭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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