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家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聲請人 蕭能維 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