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34號上訴人即被告威瑞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被上訴人即原告鑫龍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廢棄原判決。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顏莉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