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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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陳進安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瑋驛 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5月8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經扣除原告已繳38,125元,尚欠8,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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