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關係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國斌 楊尊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七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卷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7號關係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下稱本案),因本案當事人周國斌對聲請人負有債務,且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字第33857號執行事件(下稱本件執行)強制執行中,鈞院民事執行處要求聲請人提出本案判決及確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如聲請意旨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閱本案及本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再者,關係人間就本件執行標的不動產登記之抵押債權,業經本案判決確認不存在,並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惟未經關係人辦理塗銷。聲請人為進行本件執行,應有閱覽本案卷宗之必要;且卷內文書並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准許,有致其等受重大損害之虞之情事,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係人如認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卷,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
3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