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向聲請人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借款參拾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通信貸款約定書」及「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共累231175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相對人履行之必要,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