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江佳鈴
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經借寄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訴人即被告 吳英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經借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黃青梅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46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