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О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二號、第二九四0號、第四七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九十年五月八日九0為恭醫字第0四五七號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