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490號
原   告  王明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昭泰 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776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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