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慶芳 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922,952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111.3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5,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46.0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5,000元/平方公尺]}×5/84=7,922,9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