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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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毛應泰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被告 劉君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21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劉君冠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經原告毛應泰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芳瑜
法官邱韻如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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