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00號審理,並於99年10月7日判決,於同年月27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附表:受刑人陳志宏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7日某時│99年4月17日某時│99年6月9日中午12│││許│許│時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676號│字第1676號│偵字第602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53│99年度訴字第953│99年度訴字第270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3日│99年8月23日│99年10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953│99年度訴字第953│99年度訴字第2700││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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