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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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7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世偉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萬5,6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