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3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郭倖銜
被   告  梁程舒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30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4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莊月琴
  錄 事 陳維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四
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月琴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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