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460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46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洪志銘
       黃文卿
被   告  鄭云希 (原名 鄭雲媚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460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
息及新台幣壹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陸拾叁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李璁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