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18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簡曉育 即妮娃娃婦嬰保健企業社
簡芯妤 (原名 簡咨圩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
屏簡字第16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簡曉育即妮娃娃婦嬰保健企業社於民國104
年6月8日邀同被告簡芯妤(原名簡咨圩)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貸一般週轉金貸款額度合計新臺幣(下同)160萬
元,並簽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約定借用期間為5
年,自104年6月18日起至109年6月18日止,償還辦法為
自撥款後本金分60期,104年7月18日為第一期,每滿1個
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利息則每滿18個月繳付一次,利
率按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碼2.355
%即週年利率3.47%計算。另上揭借貸約定如逾期繳付本息
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懲罰性違約金,且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並自原告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遲延利息之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計算。詎被告簡
曉育即妮娃娃婦嬰保健企業社於108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
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原告遂於109年1月31日將
上開借款所餘欠本金、利息轉列催收款項,依系爭借據第11
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簡芯妤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
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
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
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電腦查詢單及
利率資料、臺灣銀行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案件備查表、催繳
函底稿(含郵局退回之信封封面)等資料為證(見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161號卷第5至15頁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原
告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方云
附表:
┌──┬────┬─────┬──────┬─────┬─────────┐
│編號│帳號│本金金額│利息計息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
│││(新臺幣)│(民國)│(年息)│(民國)│
├──┼────┼─────┼──────┼─────┼─────────┤
│⒈│00000000│79,984元│自108年6月│3.47%│自108年7月19日起│
│(甲│1108││18日起至109││至109年1月18日止│
│案)│││年1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
││││││算,自109年1月19│
││││││日起至109年1月30│
││││││日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
│││││││
│││││││
│││├──────┼─────┼─────────┤
││││自109年1月│4.47%│自109年1月31日起│
││││31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日止││利率20%計算。│
│││││││
│││││││
├──┼────┼─────┼──────┼─────┼─────────┤
│⒉│00000000│240,000元│自108年6月│3.47%│自108年7月19日起│
│(乙│2155││18日起至109││至109年1月18日止│
│案)│││年1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
││││││算,自109年1月19│
││││││日起至109年1月30│
││││││日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
│││││││
│││││││
│││├──────┼─────┼─────────┤
││││自109年1月│4.47%│自109年1月31日起│
││││31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日止││利率20%計算。│
│││││││
│││││││
├──┴────┴─────┴──────┴─────┴─────────┤
│本金合計:319,984元│
└────────────────────────────────────┘